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 呂陳阿珠 即豐譽工業社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俊驊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7月20日│18,561元│UB0000000│││││限公司松山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