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0號
聲請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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