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乙○○
丙○○甲○○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女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街○○號三樓),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中華民國
家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