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晉佳
法官吳靜怡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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