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乙○○台北市○○路○○○號五樓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玖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捌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貳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