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0三號
上訴人及被告偉百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曹肇揆 律師右上訴人與富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四六○三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美金叁萬叁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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