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被告戊○○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九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鄧德倩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