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盧金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哲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具狀聲明不服原審判決,並請求廢棄改判部分計有:1、醫療費用部分: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再賠償新臺幣(下同)990元;2、看護費用部分: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再賠償3萬元;3、工作損失部分: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再賠償169,020元;
4、車輛修繕費用部分: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再賠償2,470元。合計前述上訴人聲明不服並請求另行判決賠償金額為202,480元(計算式:990+30,000+169,020+2,470=202,480),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0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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