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杜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陽麗仁 、 歐陽華齡 、 歐陽家盛 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無法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