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聲請人 方淑貞北園牙醫診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CXA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均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完整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其票據無效,既為無效票據,則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