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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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5號聲請人 陳明月 相對人 吳拱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履行於民國102年1月12日兩造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是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7,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明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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