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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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08號上訴人 童錫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境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9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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