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尚難認其已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其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存在,經本院於96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4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