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3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聲再字第4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33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9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9月26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9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762號、第883號裁定駁回,前開裁定分別於109年9月16日、109年12月2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王碧芳法官簡慧娟法官林惠瑜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宜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