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全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02號、107年度執字第17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張志全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而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總和外,亦應受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最高刑度之限制,即拘役合計不得逾120日。本院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均為罪質同一之竊盜罪,犯罪時間分為106年6月26日至8月22日、
106年1月2日、9月6日、9月2日、9月27日,集中於
9個月之內,犯罪手法相似,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附表:受刑人張志全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30日,共6次,如│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共2次,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26日至8月│106年1月2日│106年9月6日│││22日││106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9858、26784號│字第5094等號│字第509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38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23日│107年07月17日│107年07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38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107年06月14日│107年08月13日│107年08月13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3495號(編號1應│第17528號(編號2至│第17528號(編號2至│││執行拘役120日)│4應執行拘役110日)│4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4│││├────────┼──────────┼──────────┼──────────┤│罪名│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09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日期│107年07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判決│107年08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528號(編號2至│││││4應執行拘役1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