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一號
聲請人乙○○○
戊○○甲○○丁○○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庚○○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詹駿鴻法官姚念慈┌──────────────────────────────────────────────────┐│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2│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3│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4│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5│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6│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7│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8│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9│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O─0000000││一│五百五十││││││││一││├─┼───────────────┼──────────────┼────┼───┼────┼───┤││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O─0000000││一│六十五││├─┼───────────────┼──────────────┼────┼───┼────┼───┤││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000000││一│一千││├─┼───────────────┼──────────────┼────┼───┼────┼───┤││臺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O─0000000││一│六十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