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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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易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易子翔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62元及費用227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易子翔於民國102年8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47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易子翔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42096│0000000000│04月10日││點七九│││元│302│起│││├──┼───┼─────┼──────┼──────┼───────┤│002│新臺幣│易子翔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69873│0000000000│04月10日││點七九│││元│58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