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金典書局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應秀鳳
上 訴 人 林慧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
貨運服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
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15,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