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丁○○聲請人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社頭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之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稅各內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全民健康保險98年8月保險費計算表,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