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上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81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明彥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仁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仁聖(下稱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5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即原告潘明彥提起本件上訴,惟本院就被告被訴誣告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35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如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