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9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杜進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95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1日下午3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及信用卡消費交易明
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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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1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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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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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柒萬壹仟壹佰柒拾│95年03月24日起│15﹪│││
││捌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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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捌萬捌仟玖佰零玖│95年04月08日起│15﹪│95年04月0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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