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偉晟傷害等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