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11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彥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4年10月12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翔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
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乙把(含刀鞘)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彥翔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104年10月5日晚上20時4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彥翔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西瓜刀乙把(含刀鞘)扣案可佐。
三、扣案之西瓜刀乙把(含刀鞘)係被移送人陳彥翔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
條第3項本文規定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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