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陳永亮 即永基土木包工業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4,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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