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9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榮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益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登報道歉,關於上訴人金錢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非財產權請求即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