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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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1880號、97年度執聲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