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三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九三一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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