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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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二一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