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花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40、4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耀德自民國98年12月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於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擔任一兵無線電話務兵一職(於99年1月11日退伍),並自99年3月某日起至100年10月某日止,與時任上兵六六火箭彈兵 楊棋鈞 (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一同擔任位於花蓮縣之國防部國軍134營站暨134之5服務台(下稱134之5服務台)營站義工,負責該服務台之進貨、銷售、盤點、製作報表等服務台營運業務,時任少校營輔導長之 柯威 (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則擔任營站主任,負責督導服務台之營運業務,渠等均為從事服務台業務之人。緣該服務台於99年9月18日凌晨某時許,遭不明人士侵入並竊取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適逢凡那比颱風於隔日來襲,造成服務台內部分貨品因颱風而受損,柯威為免前開遭竊之損失需由相關人員墊付,遂與楊棋鈞、張耀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柯威指示張耀德於99年9月、10月間某日,將部分香菸、蛋捲等貨品泡水(尚未達喪失效用之毀損程度)後,將之與其他未泡水之香菸、蛋捲置於同處並拍照,照片交由楊棋鈞據以將上開非因颱風造成災損之香菸、蛋捲明細不實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134-5(機步營)服務台凡那比颱風貨品損壞明細」文書中(貨品項目、金額如附表所示),再由柯威將該服務台因颱風造成蛋捲等16項商品共51,476元災損之不實內容,記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99年10月7日 陸花理莒 字第0990000939號呈之文書上,並檢附上開照片及貨品損壞明細,佯稱上開損壞明細所載及照片所拍攝之香菸與蛋捲均係因凡那比颱風來襲而損壞之貨品,呈報國防部陸軍花東指揮部而行使之,欲增加災損核賠以彌補前開遭竊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國防部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對於颱風災損鑑定之正確性與上開營站帳務管理之正確性,經上級同意核賠48,9
75.96元(包括不實之災損金額33,715.2元),然尚未撥款即遭發覺,而未能得逞。案經憲兵司令部板橋憲兵隊移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函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張耀德於憲兵隊詢問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楊棋鈞、柯威於憲兵隊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 許佑駿 、 吳建智 、 高明輝 於憲兵隊與軍事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證人李宣諠、王世維於軍事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0年1月20日國陸政綜字第1000000350號令影本、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99年10月21日陸花防綜字第0990005529號呈稿影本、134-5(機步營)服務台凡那比颱風貨品損壞明細影本、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營99年10月7日陸花理莒字第0990000939號呈影本及所附災損照片與貨品損壞明細影本各1份、99年10月13日、100年1月26日關於134營站暨第5服務台因凡那比颱風造成災損資料案之簽呈影本2份。
(四)花東防衛指揮部國軍134營站業務執掌表。
(五)國軍花東防衛指揮部101年3月12日陸花防綜字第1010001656號函及附件。
三、按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2)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公務員」,在主體要件上,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在事務要件上,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外,則必須係從事於公共事務,且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關者,始足當之,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而該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委託公務員」,必須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限,所謂「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係指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單獨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而言,如其所行使之事務非屬委託機關之法定職權事項,縱使係依法委託行使,仍非本條款之委託公務員(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32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65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一)國防部國軍134營站暨134之5服務台係根據「國軍營區福利站設置管理實施規定」所設,就該服務台之設立目的及性質,於該實施規定第2條第2項規定:「國軍營區福利站之設置,是為服務官兵暨軍、榮眷屬,並供應物美價廉之福利品及各項服務為目的」,第3條第2項:「國軍營區福利站,不得對外營業(經國防部核准得兼辦軍眷、榮民之供應服務)」、第4條第1項:「營站設置之申請:國軍各級固定性營區指揮部,均可尋指揮系統,向隸屬之軍種總部、軍管、憲令部申請設置營區服務站,惟應先行考量左列條件:(一)能提供適當之營舍,並適時維護與保養。(二)營區指揮部應指派操守良好,服務熱忱之軍官兼任營站主任,負責公文層轉、內部管理、安全維護及一般行政事項工作。(三)營收能自給自足之營站,可進用所需之工作人員,惟不得運用義工或調用士官及編制內聘雇人員服務。(四)有支援營站服務工作之行政運輸能力」、第4條第2項規定:「營站設置之原則:其營收能自負盈虧(足以支付管銷及人事費用),並以超級市場或便利商店形式經營為原則」、第4條第6項第1款服務部門設置:「營區福利站除需設置福利品供應部門外,並由營區指揮部依官兵實際需要設置服務部門,以服務官兵,其設置原則如下:2.各服務部門依性質區分:(1)康樂休閒類:...。(2)餐飲調理類:...。(3)修理技術類:....。(4)其他類:....」(見本院卷第12-13頁背面)。
(二)就服務台之人員編組與營站主任、營站義工之選任與工作執掌部分,國軍營區福利站設置管理實施規定第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人員編組:營區福利站所需工作人員所需工作人員,應視營業狀況,以約聘為原則。內部工作人員區分如左:1.營站主任:由營區指揮部依需要指派現職軍官兼任。2.聘僱人員:(1)業務經理:由福利總處招考,國防部核定任用。(2)特約聘僱人員:包括會計、出納、售貨員等,由營區指揮部依需要自行進用(人數多寡依營運狀況自訂),其人事費用由營站營運費用項下支付」、第5條第2項:「營站主任之職責:(一)承營區指揮官之命,受政戰主管督導,負公文層轉及營站管理之責。(二)無業務經理之營站,得依需要肩負經理之之職責。」、第8條第5項第1款工作人員之任期:「營站主任:兼任1年為原則,績優而操守良好者得連任1次,期滿由營區指揮部另行遴優接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營區福利站(服務台)管理作業要求事項第3條第2項:「人員管理:(一)營站主任:由營區指揮部依需要指派現職軍官(旅處長或政綜科長)兼任。...(四)服務台義工應由單位考核優良之官兵擔任,並注意其平日表現及作息狀況,另在不影響戰備訓練原則下,配合部隊作息時間營業。」、第4條重點要求事項:「一、營站管理作業:7.服務台;相關作業可遴優官兵擔任義工;營站人員需由盈餘項下約僱,不得調用士官兵或編制內聘雇人員支援(兼任營站主任除外)」(見本院卷第13、14頁背面、20-21、22頁背面)。
(三)依上開規定所述,可知134之5服務台之設立本為服務官兵而設,提供福利品之販售,原則上並未對外營業,並盈虧自負,顯見該福利站主要所從事之內容為純粹販售福利品之私經濟行為,並非執行公務,且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而柯威依上開規定於該服務台兼任營站主任,被告與楊棋鈞擔任義工,從事該服務台營運、報表製作等之業務,既非屬其本身軍人職位之法定職權,且未因此依法而享有任何行使公權力之職權,所從事者之內容亦非屬公共事務,是渠等從事134之5服務台之營運等業務,依上開說明,渠等並不合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公務員要件,是渠等因服務台營運所製作之134-5(機步營)服務台凡那比颱風貨品損壞明細及呈文,亦非基於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而非刑法第10條第3項所稱之公文書,僅能論以業務文書。因而被告等人雖於上開文書上有不實之記載並據以行使之,亦無從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僅能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容有誤會,已如前述,惟因基本事實同一,應予變更法條。其登載業務不實文書之犯行,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柯威、楊棋鈞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係為施以詐術以取得颱風災損理賠,始有前揭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該些行為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本院認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於此情形應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檢察官雖漏未敘明被告有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惟此部分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既尚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因福利站遭竊,上級主管為免遭竊之損失將由相關人員墊付,依上級主管指示拍攝不實災損照片,共同製作不實之服務台凡那比颱風貨品損壞明細及函文,詐領颱風災害補助以填補失竊損失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所參與之分工,所欲詐得財物之金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思慮欠周而罹刑章,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34-5(步兵營)服務台凡那比颱風貨品損壞項目┌────────┬──┬──┬────┬─────┬─────┬──────────┐│品名│單價│數量│原申請核│最後同意核│最後同意核│備註│││││賠金額│賠之單價(│賠之金額│││││││即配額)│││├────────┼──┼──┼────┼─────┼─────┼──────────┤│蛋捲芝麻│32│60│1,920│30.72│1,843.20│未遭災損,佯裝為災損│├────────┼──┼──┼────┼─────┼─────┼──────────┤│七星香菸│72│150│10,800│69.12│10,368.00│未遭災損,佯裝為災損│├────────┼──┼──┼────┼─────┼─────┼──────────┤│七星天藍│72│150│10,800│69.12│10,368.00││├────────┼──┼──┼────┼─────┼─────┼──────────┤│雙葉巧克力脆皮雪│9│71│639│7.74│549.54│││糕│││││││├────────┼──┼──┼────┼─────┼─────┼──────────┤│雙葉布丁雪糕│9│62│558│7.74│479.88││├────────┼──┼──┼────┼─────┼─────┼──────────┤│雙葉紅豆粉粿│9│313│2,817│7.74│2,422.62││├────────┼──┼──┼────┼─────┼─────┼──────────┤│冰之戀巧克力雪糕│15│116│1,740│14.40│1,670.40││├────────┼──┼──┼────┼─────┼─────┼──────────┤│冰之戀草莓雪糕│15│110│1,650│14.40│1,584.00││├────────┼──┼──┼────┼─────┼─────┼──────────┤│冰之戀芒果雪糕│15│339│5,085│14.40│4,881.60││├────────┼──┼──┼────┼─────┼─────┼──────────┤│義美紅豆牛奶│15│9│135│13.50│121.50││├────────┼──┼──┼────┼─────┼─────┼──────────┤│義美銅鑼燒香草│20│57│1,140│18.90│1,077.30││├────────┼──┼──┼────┼─────┼─────┼──────────┤│義美銅鑼燒巧克力│20│48│960│18.90│907.20││├────────┼──┼──┼────┼─────┼─────┼──────────┤│尊爵G7│58│70│4,060│55.68│3,897.60│未遭災損,佯裝為災損│├────────┼──┼──┼────┼─────┼─────┼──────────┤│雲斯頓藍│62│30│1,860│59.52│1,785.60│未遭災損,佯裝為災損│├────────┼──┼──┼────┼─────┼─────┼──────────┤│登洗路藍│71│80│5,860│68.16│5,452.80│未遭災損,佯裝為災損│├────────┼──┼──┼────┼─────┼─────┼──────────┤│脆笛酥巧克力│34│48│1,632│32.64│1,566.72││├────────┴──┴──┼────┼─────┼─────┼──────────┤│總計│51,476││48,97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