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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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邱正妹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邱正妹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六合彩開獎對獎單柒張、六合彩簽帳單拾肆張、六合彩今日簽單叁張、今彩
539今日簽單貳張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湯邱正妹與某真實姓名、年藉均不詳之成年上線組頭(下
稱上開成年上線組頭)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單一犯意聯絡,共同經營簽注站與賭客對賭,推由湯邱正妹出面提供賭博場所,並提供電話接受不特定人下注,湯邱正妹彙整後再以電話方式轉告上開成年上線組頭,湯邱正妹可從中抽取一定數額資為報酬。謀議既定後,湯邱正妹即自民國100年11月初某日起,提供其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街○號雜貨店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及臺灣今彩539之賭博簽注站,並由湯邱正妹在上址接續接聽不特定人士電話簽選號碼下注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以香港六合彩或臺灣彩券發行今彩539之每期開獎號碼為依據,賭客可自選香港六合彩或今彩539「2星」(1組2個號碼)、「3星」(1組3個號碼)之號碼,每簽選1組「2星」或「3星」均繳交賭資新台幣(下同)80元,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於每星期2、4、6核對香港六合彩號碼或於每星期1至6核對臺灣今彩539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香港六合彩「2星」者可得彩金5600元,對中「3星」者可得彩金56000元,對中臺灣今彩539「2星」者可得彩金5000元,對中「3星」者可得彩金50000元,未簽中者,所繳交之賭資歸上開成年上線組頭所有,湯邱正妹可從中抽取一定數額資為報酬,以此營利。嗣警方接獲線報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於100年11月12日19時15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查獲,當場扣得湯邱正妹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歷次六合彩開獎對獎單7張、六合彩簽帳單14張、六合彩今日簽單3張、今彩539今日簽單2張等物。
㈡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邱湯正妹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任意性自白(見偵查卷第
5頁至第6頁、第48頁至第49頁、第57頁至第58頁)。㈡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歷次六合彩開獎對獎單7張
、六合彩簽帳單14張、六合彩今日簽單3張、今彩539今日簽單2張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26頁至至46頁)。
㈢現場照片4張(見偵查卷第24頁至第25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
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94年度台非字第108、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條所稱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次按,私人住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司法院(77)廳刑一字第615號及(79)廳刑一字第309號函示研究意見均採同一見解)。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
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上開成年上線組頭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檢察官漏未審酌及此,尚有未洽。查被告在每期香港六合彩及臺灣今彩
539開獎前,接續多次供給賭博場所接受賭客下注簽賭且聚眾賭博,並與賭客對賭,在自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其利用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與之對賭,從中攫取利益,顯具有營利之意圖,是以被告無非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決定,於每次開獎前,接續實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與賭客對賭等數舉動,以完成賭博行為,而欲達成最終之營利目的,在法律意義上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再者,被告 賴慶生 於000年00月初某日起,至100年11月12日19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經營簽賭站而犯上開3罪,均係基於單一之營利意圖及賭博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實行,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且刑法第268條之罪係以「意圖營利」為要件,已隱含有「經營」之意思,構成要件之本質上亦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自應論以營業性之「集合犯」,各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雖漏未論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然該部分於犯罪事實欄業已載明,且與其他各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貪圖自身不法利益而與他人共同經營香港六合
彩及臺灣今彩539賭博,助長人民不思正當工作以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非是,惟其經營時間不過幾天(100年11月初至同年11月12日為警查獲),規模甚小,兼衡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稱良好,此次經警查獲時起即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復佐以被告現已年逾70歲、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為警查獲後即坦承犯行,表示悔意,足認經此偵、審暨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現已年逾70歲,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㈤扣案之歷次六合彩開獎對獎單7張、六合彩簽帳單14張、
六合彩今日簽單3張、今彩539今日簽單2張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5頁反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為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