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88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陳于潔
被 告 曾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