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霧峰南宮仙公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霧峰進南宮仙公廟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霧峰進南宮仙公廟文教基金會(設台中縣○○鄉○鄉村○○路○○號)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局於民國82年5月21日以82教五字第4947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2年6月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該公廟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會議記錄一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一份、新舊章程各一份、修訂前後修正對照表四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聲請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霧峰進南宮仙公廟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條文,經該法人董事會於98年4月12日會議決議修正,有該法人第四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憑。而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書在卷可憑,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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