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李國龍
蔣文邦 被告 李慶祥
李純純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先位及備位之訴,其訴之聲明第2項均為訴請塗銷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上開不動產所在地既在臺灣臺北法院管轄區域,且被告2人住所地亦位於臺灣臺北法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楊千儀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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