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37號原告 魏林梅 被告 陳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撤銷本院102年度刑調字第0444號調解書,衡以本件最終調解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故酌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