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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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翔謚選任辯護人何昀樺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鄭翔謚因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