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巴家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86號、110年度緩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圓領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巴家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5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圓領上衣1件,經鑑定結果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