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思妤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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