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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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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