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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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鄭莉蓓 被告 蔣佳祥
弄1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上訴字第36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 樑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