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陳宣采 原告與被告 朱素珍 、 郭藻馨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