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許添發 被告 蔡許秀娟 被告 許添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間就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5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被告蔡許秀娟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告蔡許秀娟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高雄市鼓山區,又被告三人住所地之法院均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