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佳欣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590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諭知管轄錯誤判決而移送本院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佳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自白犯罪(見被告民國105年10月28日詢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