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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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偉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偉鳴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玖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偉鳴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偽造文書等9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5、7、8、9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6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又本院審核受刑人如附表所示9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4年12月24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7月+9月+4月+10月+5月+8月=4年7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5、7、8、9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14日│104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347號、第4216號│字第3347號、第4216號│字第3347號、第4216號│││、第4761號、104年度│、第4761號、104年度│、第4761號、104年度│││偵字第20684號│偵字第20684號│偵字第2068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10│104年度審訴字第1410│104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1797號│號、1797號│號、17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10│104年度審訴字第1410│104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1797號│號、1797號│號、1797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附表編號3至4所示2罪│││刑1年7月確定。│,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4日│104年11月19日│104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347號、第4216號│第27998號│字第865號│││、第4761號、104年度│││││偵字第2068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10│104年度簡字第545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11號││事實審││號、1797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24日│105年1月11日│105年6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10│104年度簡字第545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11號││││號、1797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4日│105年2月16日│105年6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2日│104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65號│第3252號│第325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1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7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8││││││月22日,應予更正)│├───┼────┼──────────┼──────────┼──────────┤││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1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2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17日│105年8月2日│105年8月2日│││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8│(聲請書誤載為105年6│││││月22日,應予更正)│月30日,應予更正)│├───┴────┼──────────┼──────────┴──────────┤│備註││附表編號8至9所示2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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