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羅桂美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被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告 陳柏宇 上列被告陳柏宇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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