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77號上訴人 鍾秋齡 被上訴人 林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77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牧容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