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最近3個月內之抵押物謄本(勿以影本代替)。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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