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0號原告 蔡麗美 被告 吳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裁定(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283號)通知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上揭裁定依據原告所陳報之住址(即原告之戶籍址)送達,因原告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經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於同年2月14日合法送達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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