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陳新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蘇育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漪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