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吳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福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8,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