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92號聲請人 李才幹 上列聲請人因與 郭武盛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0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係主張再審被告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第23條所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自由權利,原確定裁定竟謂聲請再審須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之法定再審事由,顯抵觸憲法第171條規定云云,為其論據。惟按民事訴訟法係為保障人民訴訟權,而由立法院制訂,並經總統明令公佈施行之法律,有關訴訟程序之進行,自應依據該法為審判。而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之法定再審事由,始為相當。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敘明該裁定有何合於上開規定之法定再審事由,而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予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違誤。聲請意旨,主張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林金吾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更多裁判書